4.1 一般规定


4.1.1 有色金属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依据工艺类型和生产介质危险性特征以及环境等条件,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对于火灾危险性类别高且防火设计难度大的工艺和装置,宜通过专项防火安全论证。
4.1.2 腐蚀性环境中的有色金属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规范》GB 50046有关的规定。
4.1.3 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1.4 使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等具有较高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乙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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